(一)申请备案。
1.申请人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材料。
2.主管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明》(以下简称《备案明》)
(二)备案变更。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企业地址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海关递交申请材料,原发海关对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变更申请材料齐全、明材料真实有效的,准予变更。
(三)备案注销。
申请人需要注销《备案明》的,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核后,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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