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2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条件 E2.1 基本条件
E2.1.1 人员
E2.1.1.1 质量保工程师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应当配备质量保工程师。A 级许可制造单位质量保工程师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和相关工作经历;B 级许可制造单位质量保工程师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和相关工作经历。
E2.1.1.2 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申请许可产品质量控制要求配备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由具有相应能力或者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并且对质量保工程师负责。
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备特种设备无损检测Ⅱ级资格。
E2.1.1.3 无损检测人员
自行进行的无损检测项目,制造单位必须配备相应检测项目的无损检测Ⅱ级人员各不少于 2 人,专项条件有规定的按照专项条件要求。
E2.1.1.4 焊工
制造单位应当配备满足产品制造需要,并且具备相应资格的持焊工。
E2.1.1.5 检验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产品检验的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检验人员。
E2.1.2 工作场所
制造单位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与制造相适应的厂房,生产环境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生产工序及工装设备布置合理,装配、检验等区域要有足够的面积;
(2)具有专用材料与零部件保管场地或者专用材料库房及货架,分区(待验、合格、不合格)分批摆放,满足材料防护要求;
(3)焊接材料的保管场地满足焊接材料存放的温度、湿度要求; (4)成品存放场地满足成品防护要求;
(5)耐压试验场地有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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