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开展勘查、设计、施工、监 理等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 、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的工程。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分为以下专业类别:
(1)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办理条件:
1、单位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2、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
1、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2、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
1、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
2、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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