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有效期为六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
申请一级、二级承装类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的,还应分别提供最近3年在其许可范围内的220千伏以上、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配)电及线路设施的安装活动业绩材料,在此期间从事电力设施安装业务的最高年度工程结算收入分别不少于 2亿元、3000万元;
申请一级、二级承修类或承试类许可证延续的,均应分别提供最近2年在其许可范围内的 220千伏以上、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配)电及线路设施的维修或试验活动业绩材料。
派出机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办理,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续并补办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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