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一般流程如下:
准备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提交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或到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窗口提出申请。
受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审查:受理申报材料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会由承办人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决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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