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人员在申报资质或职称期间变更执业单位,其原单位期间完成的业绩原则上仍可使用,但需满足以下关键条件,并注意不同场景下的具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业绩归属个人,但需真实、可验证、与申报专业一致
根据住建部及各地实践:
工程业绩是注册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参与完成的项目成果,属于个人职业经历的一部分;
只要业绩真实、本人确系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主要设计/施工人员,即使已离职,该业绩仍可作为个人业绩使用。
✅ 结论:原业绩可以使用,但必须提供完整、合规的证明材料。
二、关键前提条件
条件 要求说明
1. 业绩真实性 项目真实存在,且申报人确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如图纸签字、验收文件署名等)
2. 业绩材料齐全 包括:
• 合同(体现项目规模、本人角色)
• 设计图纸/施工文件(含本人签字或注册章)
•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 竣工验收报告或备案表
3. 原单位配合盖章 多数地区要求业绩证明(如项目业绩表、考核表)加盖原单位公章;若原单位拒绝配合,可能影响认定
4. 社保与劳动关系对应 业绩发生期间,申报人应由原单位缴纳社保(系统可查),以证明当时在职
⚠️ 若业绩材料无原单位盖章,或无法证明本人实际参与,即使项目真实,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业绩”。
三、不同申报场景的具体要求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作为企业注册人员)
注册人员的个人业绩用于证明其“技术能力”;
业绩可来自原单位,但需确保:
业绩时间在其注册有效期内;
项目类型与申报资质类别匹配;
材料能体现其主导作用(如担任项目负责人)。
(2)职称评审(如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明确允许使用任现职以来的全部业绩,无论是否在现单位完成;
需提供原单位出具的《业绩证明》并盖章(部分地区接受复印件+情况说明,但风险较高)。
(3)注册执业资格延续或变更注册
业绩主要用于证明“继续执业能力”,一般不严格限制单位归属;
重点看项目是否符合继续教育或执业范围要求。
四、实操建议
离职前尽量收集完整业绩材料
获取加盖原单位公章的项目合同、图纸、验收文件复印件;
请原单位出具《项目参与证明》并盖章。
如原单位不配合
尝试通过“四库一平台”查询项目信息(若已录入);
提供本人签字的图纸、注册章记录、甲方证明等辅助证据;
在申报材料中附《情况说明》,解释单位变动原因。
确保社保记录连续、真实
业绩时间段内的社保应由原单位缴纳,新单位不得“补缴覆盖”。
✅ 结论
注册人员在申报期间变更执业单位,其原单位完成的业绩仍然可以使用,前提是业绩真实、材料齐全、能证明本人实际参与,且最好有原单位盖章确认。
若无法获得原单位配合,需通过其他强关联证据链(如官方平台数据、甲方证明、本人签章文件)佐证,否则存在被否风险。
建议提前规划,在离职前完成关键业绩材料的归集与确权,避免因单位变动影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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