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使用退休注册工程师(如注册结构师、注册建筑师等),但未签订返聘协议,其在设计文件上的签字和执业印章效力存在重大法律与合规风险,在资质申报、施工图审查及责任追溯中通常被视为无效或不合规。具体分析如下:
一、核心问题:劳动关系缺失 → 执业行为合法性存疑
根据现行法规和监管实践:
1.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
第十条:注册工程师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单位,并在该单位执业;
第二十一条:注册工程师应在本人实际参与且受聘单位的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
📌 关键点:“受聘”是合法签章的前提。
无劳动合同或返聘协议 → 无法证明“受聘关系” → 签字行为涉嫌“挂靠”或“违规执业”。
2. 住建部关于注册人员“人企合一”的监管要求
资质核查、动态检查中,重点验证:
注册人员是否与申报企业存在真实劳动关系;
是否由企业缴纳社保(或提供退休+返聘证明);
仅凭注册证书和签字,无聘用关系佐证,不予认可。
二、退休人员签章的合规路径(必须同时满足)
若企业确需使用退休注册师,须完成以下全部条件:
条件 说明
✅ 1. 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提供退休证或社保机构出具的养老金领取证明;
✅ 2. 签订书面返聘协议 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期限、薪酬、执业责任归属;
✅ 3. 企业为其购买工伤保险或商业执业责任险 部分省份(如广东、浙江)强制要求;
✅ 4. 注册执业单位已变更为当前企业 在“全国一级注册工程师管理系统”中完成执业单位变更;
✅ 5. 年龄符合地方限制 多数省份要求 ≤65岁,综合甲级项目负责人一般 ≤60岁。
⚠️ 缺少任一条件(尤其是返聘协议),均可能导致:
图纸签章被图审机构拒收;
业绩不被资质审查认可;
被认定为“挂证”,企业和个人双双追责。
三、未签返聘协议的实际后果
场景 后果
施工图审查 图审机构发现无聘用关系 → 要求更换签字人或补充协议,否则不予通过;
资质申报 主管部门核查社保/合同,发现无返聘协议 → 视为“虚假人员配置” → 业绩无效、资质驳回;
质量安全事故追责 若发生工程事故,因无合法聘用关系,企业难以主张“职务行为”,注册师个人可能承担更大责任;
动态核查 被列入“挂证”名单 → 注册资格暂停,企业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 案例参考:2024年某省通报,一家设计院使用退休高工签章但无返聘协议,在资质延续核查中被认定为“人员弄虚作假”,资质不予延续。
四、地方政策差异(2025年)
地区 对退休人员要求
北京、天津 ❌ 不允许退休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无论是否签协议;
上海、广东、浙江 ✅ 允许,但必须提供:退休证 + 返聘协议 + 工伤保险 + 注册单位一致;
江苏、山东 ⚠️ 允许,返聘协议为必备材料,年龄≤65岁;
中西部多数省份 ⚠️ 形式审查为主,但若被投诉或抽查,仍需补交协议。
五、正确操作建议
立即补签返聘协议( retroactive 协议效力有限,建议从实际用工日起签);
确保注册执业单位已变更至本企业(登录住建部“政务服务门户”核查);
为退休人员购买工伤保险或执业责任险(部分地区可通过“超龄人员工伤保险”渠道参保);
避免让未签约退休人员签署任何对外交付的设计文件;
在内部建立退休技术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权责边界。
✅ 结论
未签订返聘协议的退休注册工程师,其签字和盖章在法律和行政监管层面缺乏合法基础,通常被视为无效或违规行为。
虽然其专业能力可能胜任,但程序合规性缺失将直接导致图纸、业绩、资质申请失败,并引发执业风险。
企业务必坚持“先签约、再执业、后签章”原则,确保每一份盖章图纸背后都有清晰、合法的聘用关系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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