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设计资质升级业绩录入中,合同信息与中标信息的匹配,核心看四件事:主体一致、金额口径一致、时间顺序合理、关键指标一致。
1. 主体必须一致
合同中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应与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文件、四库一平台录入信息保持一致。
中标单位是A公司,合同却盖B公司章,通常会被认定为主体不一致。
建设单位名称前后不一致,需有名称变更、重组、委托等正式证明。
分公司签署合同的,原则上应能与中标通知书中的投标主体形成合理对应关系。
2. 时间顺序不能倒置
正常建设程序应为:中标/直接发包在前,合同签订在后。
需要重点核对:
合同签订日期不应早于中标通知书日期;
非招标项目应有直接发包证明,合同签订时间应与直接发包时间逻辑匹配;
设计合同签订时间应早于施工图审查完成时间;
合同签订时间应早于开工时间、竣工验收时间。
如果合同时间早于中标时间,系统或人工审查通常会判定为逻辑错误。
3. 金额口径要能解释
合同金额与中标金额不要求绝对完全相同,但不能出现无法解释的差异。
表格
情形 是否通常可接受 处理建议
合同金额与中标金额一致 可接受 直接录入
因变更、暂列金、税率调整产生差异 可接受,但需说明 附变更签证、补充协议、结算说明
合同金额明显高于中标金额且无依据 风险较高 不建议用于升级申报
合同金额明显低于中标金额 风险较高 需确认是否为同一服务范围
设计费与工程总投资混淆 不匹配 区分“设计费”“建安费”“投资额”
用于资质升级时,设计业绩金额通常以设计合同金额为准;如果合同不能体现投资额、建安费或工程造价,需补充图纸、图审文件、概算批复或业主证明。
4. 关键指标必须对应
合同与中标信息中的以下字段应保持一致或可互相印证: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设计范围;
道路等级、桥梁跨度、管径、处理规模、投资额等技术指标;
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
服务期限或工期。
如果中标通知书写的是“市政道路施工图设计”,合同却变成“方案设计”,会被认为服务范围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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