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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19-11-18 

日前,交通运输部以2019年第6号令对《船闸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89年第5号)进行了修订,更名为《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9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便于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办法》修订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通航建筑物是航道的关键节点,其运行状况直接关系到航道的畅通,影响经济的运行和稳定。目前我国正常运行的通航建筑物共有902座(船闸872座,升船机30座),其中交通运输系统有165座(18%)、水利系统582座(65%)、水电系统131座(15%)、市政等其他系统24座(2%)。当前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通而不畅,原因是通航建筑物业主分属水利、水电、交通、市政、国资等多部门,各部门停航检修时间安排不尽一致;二是服务水平不高,一些运行单位经常随意停航,开放时间短,信息不公开;三是管理不规范和薄弱,部分运行单位不编报运行方案,对通航建筑物养护、安全管理不规范。这些问题急需解决。

2015年实施的《航道法》明确了交通运输部门对通航建筑物运行实施行业管理,原《船闸管理办法》已不适应《航道法》的要求,同时《安全生产法》《反恐法》等法律对行业安全监管、反恐防范等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进行承接和落实。因此,对《办法》予以相应修订是必要的。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四十三条,分别为总则、运行方案、船舶调度、运行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一)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

通航建筑物是航道的组成部分,主要包括船闸和升船机。通航建筑物运行是指满足船舶通行的要求而进行的操作活动,区别于水利水电防洪、发电方面要求的调度活动,因此本办法依据《航道法》,对所有的通航建筑物运行明确由交通运输部门实施统一的行业管理。本办法不改变现行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与水利、水电、国资等部门的隶属关系,不排斥水利、水电等部门按相关规定从防洪、发电等方面对通航建筑物的行业管理。

(二)细化了运行方案审批制度。

运行方案是通航建筑物运行的关键和运行管理的抓手,《航道法》第25条设立了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制度,2016年国务院审改办明确为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前已经有广东、浙江、安徽等省份开展了运行方案审批工作。因此,本办法按行政许可的要求对运行方案审批制度进行了规定。运行方案内容和编制格式文本由配套的行业标准《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编制规定》进行明确。

(三)建立了上下游通航建筑物协调机制。

为提高同一条河流上船舶通行效率,保障船舶及时通行,避免船舶拥堵现象发生,本办法明确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要根据船舶拥堵和应急情况,对同一条河流上下游的通航建筑物运行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对出现拥堵和应急情况要统一采取措施,保障船舶有序、高效通行。按照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和珠江航务管理局的职责,本办法明确长江航务管理局和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江干线和珠江水系通航建筑物协调联动机制的建立。

(四)明确了运行安全管理。

本办法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要求,明确了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按照职责对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实施安全监管,以及运行单位的安全运行主体责任和要求。此外,本办法还承接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0条关于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过闸申报和管理的规定,明确了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和运行单位对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申报和过闸运行调度的相关要求。另外《反恐法》规定了各行业反恐怖防范职责,本办法承接了相关要求,对通航建筑物运行的反恐怖防范工作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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