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14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施,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2013年国家发改委等8个部门共同颁布《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住建部、山东省人民政府也相继出台指导意见,要求加快实施电子招标投标工作。为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2015年7月我局联合枣庄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出台了《枣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试行)》(枣住建工字〔2015〕31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原办法实行2年来,对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原办法有效期已到,有必要修改和重新出台《枣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
文件起草过程
“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并借鉴外地市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实际制定的。办法由枣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起草,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文发文程序,由局办公室和政策法规科进行了审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签发。
”
文件的主要内容
“
本办法共七章三十五条,从办法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各方主体在电子招投标系统中识别认证、电子招投标过程中的各环节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较原办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一、办法适用范围由“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修改为“应当进入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项目”。
电子招投标活动由“招标投标活动”修改为“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二、对枣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职责进行了增加和调整。
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立全市工程项目公共资源交易企业电子诚信库(以下简称诚信库)以及诚信库的维护、运行。
三、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区分。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是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建设、对接和运行交易活动,连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送数据,并向各级监管机构提供监管通道。
四、对采用资格预审招标的项目,在电子招投标过程中的招标、投标、开标与评标等相关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
五、取消有关时限的要求。
取消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发布5日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招投标监管机构、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办理招标备案。
取消招标人向招投标监管机构、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招标文件的备案。
六、增加投标人提出异议或者投诉的相关规定。
”
文件全文
枣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应当进入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项目,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第四条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枣庄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共同负责全市工程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监管。
枣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市重点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区(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依法为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电子交易系统)提供平台服务和技术支持,保障平台的运行、安全与稳定,并负责建立网络保障机制、应急预案和系统管理制度;负责建立全市工程项目公共资源交易企业电子诚信库(以下简称诚信库)以及诚信库的维护、运行。
第二章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
第五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优先选择采用电子招标交易。
第六条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所采用的电子交易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并主动向行政监督系统和公共服务系统提供交易数据传输。电子交易系统的所有者对其安全性、稳定性负责。
第七条电子交易系统应接入国家授时中心发播的标准时间,并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时间戳。
第八条招标投标参与各方应当采用可靠的身份识别技术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招标投标的相关交易活动。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答疑、澄清、评标报告和资格预审报告等都应进行电子签名和身份识别认证。
第九条招标投标参与各方应及时更新电子交易系统中的相关信息,如因信息缺失、失效、虚假等原因产生不良后果,责任自行承担。
第十条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将根据国家制定、发布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推行本地区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电子交易系统中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制作软件应满足示范文本的要求。
第十一条采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的工程项目,应建立招标投标电子档案。电子档案的内容、归档、保存及调阅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第三章 电子招标
第十二条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采用电子招标的,招标人应登录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平台)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中应免费提供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下载,并注明电子交易系统下载地址和使用方法。
第十三条招标人需要对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进行修改的,应通过公共平台重新发布。
招标人需要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布。
潜在投标人或资格预审申请人对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有疑问的,应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限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出,招标人应及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接收疑问、发布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
第四章 电子投标
第十四条潜在投标人或资格预审申请人应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按照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签名、加密、递交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潜在投标人或资格预审申请人应在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加密前自行进行核对检验,并对其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五条潜在投标人或资格预审申请人应确保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递交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拒收。
电子交易系统收到投标人或资格预审申请人送达的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当即时向投标人或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并妥善保存。在截止时间前,除投标人或资格预审申请人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提取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第五章 电子开标与评标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在交易中心使用电子交易系统的电子开标系统组织开标活动。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载明的解密时间内,在开标现场解密电子投标文件,也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按时在线解密。
投标文件解密后,招标人应在电子交易系统中开启所有成功解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并应当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电子交易系统未接收到投标人上传的投标文件,或者开标时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或者导入的,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作为投标人放弃投标处理。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查阅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在评标报告上进行电子签名。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远程异地评标的,应遵守有关远程异地评标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电子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出。投标人应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回复。
第二十一条电子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各项数据、分析结果进行审查、确认。将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数据、分析结果作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和确认重大偏差等评审依据的,应经评标委员会认定。
第二十二条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因电子交易系统故障导致投标人无法提交投标文件;或者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因电子交易系统故障导致电子开标、评标活动无法进行;或者开标结束后,因电子交易系统故障导致无法评标时,招标人可以选择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或者使用应急开标、评标系统导入未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开标、评标活动。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解密或者导入失败的补救方案,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
第二十三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由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审开始时间在交易中心开启、解密。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评审,以及资格审查报告的编制,参照电子开标与评标的程序、方法进行。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通过公共交易平台和指定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及中标结果。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通过公共交易平台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公共交易平台向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依法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异议,以及招标人答复,均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投诉的,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招标投标企业电子诚信库
第二十八条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资格审查和业绩认定等以公共平台诚信库中的信息、数据为准。
第二十九条诚信库的企业类别设置分为:项目建设、施工(含设计施工一体化)、监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项目管理、造价咨询和材料设备供应等。
第三十条诚信库的信息根据企业类别和招标投标工作需要设置,一般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资质、诚信考核、社保证明、项目负责人(建造师)、安全生产考核、主要从业人员及奖项、企业工程业绩及奖项、财务状况、其他荣誉、重大声明事项、失信记录等,并可以根据企业类别合理增减、调整。人员诚信信息按所在企业申报;项目负责人业绩应是其在申报企业工作期间所取得的业绩。资质跨类别的企业同类信息可以实现共用。
第三十一条参加枣庄市内工程项目投标的各类企业均可以自愿申请入库。入库企业应签署、遵守有关诚信承诺书,并按照要求填报、提交相关信息,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应该承担由此所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
第三十二条诚信库的信息填报、核验、公示、更新、查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企业信息填报
入库企业登录公共交易平台,按诚信库的相关要求填报相关内容,并将招标投标活动涉及的有关证书、文件等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上传;
(二)诚信库信息核验
诚信库管理人员应核验企业填报信息的范围、完整性是否符合诚信库入库信息的相关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作退回处理。
(三)诚信库信息公示
核验通过的信息直接进入枣庄市电子招标投标诚信库,作为电子招标投标的信息数据,并在公共交易平台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诚信库信息更新
诚信库的相关信息中,需要录入、填写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入库企业应及时更新,并在系统后台保留原始记录;诚信库中的扫描件信息不能替换或删除,但可以补充、完善。
(五)诚信库信息查证
诚信库的相关信息在公示期间有投诉举报的(不针对特定的招投标项目),由市招标办或者交易中心负责查证。经查证,属于信息有误的,应及时予以更正;经查证,属于弄虚作假的,应按照入库企业签署的诚信承诺书的约定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在网上予以公告,在公告期间,本市行政区内其他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
第三十三条在招标投标阶段有投诉举报的(针对特定的招投标项目),由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负责查证,并按照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理之后由其将有关情况告知交易中心,并在公共交易平台向社会公示。
交易中心应将虚假信息在系统后台予以标识和保留,不得被电子交易系统调用,相关企业应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重新登记真实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枣庄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1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2日。原《枣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试行)》(枣住建工字〔2015〕31号)同时废止。